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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陈*平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陈*平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2014)湛坡法民三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审判员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邵*担任记录。上诉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陈*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梁**、陈*平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同年农历五月初八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于1986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于1986年8月18日生育长子梁**,于1990年7月18日生育长女梁**,于1995年8月14日生育次子梁**。现梁**、梁**、梁**均年满十八周岁。婚后双方感情较好。自2007年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争吵,梁**长期在外工作,与陈*平缺乏沟通,陈*平亦于2012年到广州从事家政工作,双方长期分居。陈*平怀疑梁**有外遇,双方感情渐渐淡薄。2012年2月9日,梁**提起离婚诉讼,原审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梁**又于2013年3月28日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原审判决准予离婚后,陈*平不服提起上诉,湛江**民法院改判不准双方离婚后,梁**又于2014年7月2日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准予双方离婚;二、双方分担婚内债务142469元。庭审中,陈*平情绪失控,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

另查明:梁**、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梁**、陈**自1986年登记结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生育了三个子女后,又共同抚养子女长大。双方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共同生活,建立起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产生矛盾是在2007年后,主要原因是梁**长期在外较少回家,与陈**缺少沟通。2012年后双方长期分居,陈**怀疑梁**有外遇,才导致夫妻感情转淡。虽然梁**一再起诉请求离婚,但陈**为家庭倾注了较多心血,一再坚持不同意离婚,认为与梁**仍有和好的可能,故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梁**应珍惜与陈**多年的夫妻感情,珍惜家庭幸福。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尊重与信任、积极沟通、多些关心与宽容,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不准梁**与陈**离婚。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梁**负担。

上诉人诉称

梁*义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梁*义于2012年2月起诉要求与陈**后,原审不准双方离婚。2013年3月28日,梁*义再次起诉要求与陈**离婚,原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经陈**上诉至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该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不准双方离婚。现梁*义第三次起诉要求与陈**离婚。双方自2012年后长期分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双方已分居满二年,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且双方在判决前后也一直没有沟通,也未生活在一起,夫妻关系已无存在的意义。请求二审法院判令:一、撤销原判;二、准予梁*义与陈**离婚。

被上诉人陈**在二审期间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根据梁**的上诉主张,本案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陈**与梁**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应否准予离婚。梁**、陈**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双方自结婚后至2007年才发生纠纷,可见夫妻感情深厚长达20多年,双方有较为牢固的感情基础。考虑到双方感情产生裂痕主要是因双方两地生活缺少沟通,导致相互之间产生猜忌,双方的矛盾并未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若梁**、陈**都能够珍惜近三十年的夫妻感情,信任对方,体谅对方,减少猜忌,在日常生活中多加沟通,夫妻感情仍可修复。故原审判决不准梁**、陈**离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梁**上诉主张其与陈**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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