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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