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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以原、被告同意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农*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项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违反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农*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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