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利**与林*和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利**与被执行人林*和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江**一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车辆、房产和国土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江海法执字第7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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