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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欧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欧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0月在深圳市平湖镇打工认识相恋,由于当时年纪尚小、社会阅历肤浅,不懂世事。双方互动来往了一段时间后,在父母之令要求下,于1999年4月15日在开平市龙胜镇政府领取了结婚证。2000年9月2日生下女儿张*甲,于2003年5月19日生下儿子张*乙。

由于婚前原告年纪尚小,双方缺乏了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在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性格内向、很少言谈,对原告无法正常交流沟通。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不求上进,好逸恶劳,嗜赌成性,先后在赌场败家输掉了其父和原告搁置在家里存放的几万元。结婚这么多年来,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原告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顾儿女,一直都是原告一个人独力承受至今。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原告的情况,偶尔归家对原告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感情的夫妻生活,原告曾多次提出离婚,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拒绝。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生活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没有感情基础,在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整个家庭的开支费用和二个儿女的就学生活一直由原告操劳供给,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女的生活。由于被告的好逸恶劳,且长期不补贴家用,俨然对家庭没有尽到一个男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力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原告为解除痛苦,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张**、儿子张*乙由被告抚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欧某某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身份证原件一张,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户口本复印件一页,证明原、被告生育儿子张*乙户口登记情况。

3、结婚证复印件二页,证明原告与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辩称:一、不同意离婚。二、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属实,是虚构的,全是原告片面之词。最基本的,原告陈述女儿张*甲名字都说错了,不是“伟”,可见原告对女儿根本毫不关心。儿女一直均是由我抚养和教育的。

被告张某某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张某某出生身份证明原件一张,证明原、被告于2000年9月2日生育女儿张**的情况。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举证的证据1、2、3项无异议,原告对被告举证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举证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并确认的事实如下:

1996年10月,原、被告在深圳市平湖镇打工相识恋爱,于1999年4月15日,在开平市龙胜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0年9月2日生育女儿张*甲,2003年5月19日生育儿子张*乙。

由于近年来,原、被告在性格上出现的差异,双方缺乏沟通,遇事不商量解决。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对儿女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认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由于近年来,原、被告在性格上出现的差异,双方缺乏沟通,遇事不商量解决。原告认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引起的离婚诉讼。只要原、被告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谅解与包容,加强沟通,克服各自缺点,系可以增进夫妻感情、搞好夫妻和好。建立和睦、美满、幸福的家庭。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欧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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