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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甲与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甲诉被告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妙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甲及被告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余*乙。因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且被告性格暴躁,双方常因小事争吵。一方面被告婚后不工作,沉迷网购,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被告不愿跟随原告到原告工作地生活,导致夫妻二人分居。被告在生二胎的问题上也与原告存在很大的分歧,被告不顾原告及其家人的愿望,拒绝生育二胎,导致原告与父母的关系恶劣。综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两人性格相近、爱好相同,两人相恋多年才登记结婚组建家庭。结婚初期,两人生活条件虽困难,但是也过得踏实幸福。女儿出生后,原告在外工作,被告一人在家照顾孩子,期间甚至带着女儿去兼职做仓管。因原告工作经常调动,被告带着女儿随原告到工作地共同生活,但因女儿水土不服而经常生病,被告最后还是带着女儿回湛江生活。关于生育二胎的问题,被告仅是要求在二胎性别上理性对待,并也与原告协商好代调理好身体后再生育二胎。被告孝敬公婆、安守本分,沉迷网购一说纯属无稽之谈。风雨兼程13年,被告至今仍深爱着原告。因原告长期在外工作,对其他异性产生了新鲜感,才会失去理智提出离婚诉求。两人在婚姻生活中都会有争吵,但远未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夫妻感情完全可以和好如初。被告期望与原告维持幸福的婚姻,也希望给未成年的女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2年12月自行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余*乙。原告称被告性格暴躁,双方常因小事争吵、矛盾渐深,被告甚至以死相逼,原、被告已无法再共同生活。原告遂于2015年6月3日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案经调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其表示不愿追究原告与其他异性的不正当交往的过错,要求与原告和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相恋并共同婚姻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女,双方应具有相当的感情基础。从社会和谐及家庭完整角度考虑,应给予原、被告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余*甲与被告林某离婚。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余*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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