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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尤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全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经同村姐妹介绍相识,同年11月1日登记结婚,1996年11月14日生育女儿何*甲,1998年6月4日生育儿子何*乙。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被告自私、小气、心胸狭窄、脾气暴躁,经常对一些小事耿耿于怀。原、被告极少沟通,夫妻常年分居,已经长达一年多没有说上一句话,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不关心原告和子女,没有责任心,子女对他也没有好感,均支持原、被告离婚。子女从小均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子女也愿意跟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长期在广西柳州经商,拥有旅社一间、数百亩林木,应依法进行分割。据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儿子何*乙、女儿何*甲归原告抚养,被告付给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各一半。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双方结婚二十年,是有感情的。离婚也对子女有不良的影响,为了给子女一个完整、快乐的家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1日登记结婚,1996年11月14日生育女儿何某甲,1998年6月4日生育儿子何某乙。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起诉前一年没有沟通、交流,被告曾主动诚恳要求原告原谅,原告认为被告虽认错但未作出实际行动,仍然是一个脾气暴躁、不关心家庭和子女的人,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由于双方在产生摩擦后缺乏迁就谅解,不懂得从自身寻找原因,未能及时沟通,因此产生矛盾。

案经调解,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则认为生活中有争吵实属正常,双方是有感情的,坚决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面材料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共同生活近二十年并已生育一子一女,应已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因疏于沟通,并为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由于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难以避免,也属正常现象,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被告诚恳要求和好,出于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角度考虑,应给予双方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只要双方能加强沟通、互相谅解,多为对方、孩子和家庭的完整着想,相信夫妻是会和好如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尤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尤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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