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蓝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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