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1999年相识,2004年1月被告移民美国定居。原告于XXX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罗*欣,女儿出生时原告与被告并没有登记结婚。2012年2月6日原告与被告到广东**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从被告移民至今将近十二年时间,原、被告一共才见面4次,双方不论结婚前还是结婚后一直都是长期分居两地过着聚少离多生活。女儿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独自抚养,被告也没有履行应尽职责给予原告及女儿照顾、帮助及关爱。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感情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前生女儿罗*欣抚养权归原告,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人民币陆万元整给原告;3、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被告护照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3、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双方结婚事实。

4、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证明女儿的出生情况。

5、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女儿跟随原告生活。

被告吴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也没有出庭应诉及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由于被告准备移居美国,所以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于2003年移居美国后,2012年2月6日,原、被告才补办结婚登记。原告在XXX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罗*欣,但由于当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当时未能取得出生证,原、被告办理了登记结婚后,补办女儿罗*欣的出生证。原告诉称,结婚后两人感情较好,2012年被告回国与原告登记结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在美国与其他女人一起同居生活,因此产生离婚想法。2015年6月份左右被告回来,原告要求与被告办理离婚。由于原告不同意移居美国,因此被告也不同意办理离婚。原告认为,被告已在美国与其他女人一起同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起诉到庭,并提出前述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婚姻关系的解除必须基于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本案中,原、被告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原、被告婚后并没有大的矛盾冲突,双方只是分居两地,聚少离多,缺少联系与沟通,才致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两人育有一女,一个完整的家庭对其生活和学习非常重要,夫妻双方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今后,只要原告能与被告多加沟通、交流,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原告以上述理由诉请离婚,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予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解除婚姻关系。

二、驳回原告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