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蓝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某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权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蓝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