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某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权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蓝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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