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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