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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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