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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