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请求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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