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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因押于广东省女子监狱劳动改造,本院委托广东省女子监狱向被告李某某进行了询问,被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06年11月经他人介绍认识,双方在2007年5月23日办理登记手续,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后在日常生活中,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一些生活小事发生争吵,尤其是被告近几年到处诈骗别人的钱,被判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书面答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后感情一般,婚后主要是原告经常喝酒后打被告,致夫妻有矛盾。被告被原告打伤去医院看病原告没有出医药费,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赔偿60000元,如原告同意赔偿被告60000元,被告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婚后住的湛江**民大道X路XX号XX公寓X门XXX房是原告婚前贷款买的,但婚后几年一直都是被告还贷款。夫妻的共同财产部分被告要求分得60000元,加上赔偿的60000元,一共12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1月经他人介绍相识,2007年5月23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因原告喝酒,双方曾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2014年9月3日被告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夫妻购买的财产有:电视机一台、空调一台、家具一套和电冰箱一台。被告提出婚后住的湛江**民大道X路XX号XX公寓X门XXX房是原告婚前贷款买的,但婚后几年一直都是被告还贷款,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予以否认。

案经庭审调解,原告坚持要离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虽是自愿自主结合,但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特别是被告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规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应视为已破裂,原告坚持要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夫妻购买的电视机一台、空调一台、家具一套和电冰箱一台,应合理分割,电视机一台、电冰箱一台可归被告所有,空调一台、家具一套可归原告所有。被告提出婚后住的湛江**民大道X路XX号XX公寓X门XXX房是原告婚前贷款买的,但婚后几年一直都是被告还贷款,要求分割夫妻财产60000元,由于被告对婚后贷款部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加上被告现被限制人身自由,举证能力受到限制,本院对此不予认定及处理,被告刑满释放后如有证据证实是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可另起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被告提出原告打其受伤住院,要求离婚损害赔偿60000元,但没有提供证据,被告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的规定,因此,被告请求原告损害赔偿6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易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夫妻财产处理:电视机一台、电冰箱一台归被告李某某所有;空调一台、家具一套归原告易某某所有。

三、驳回被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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