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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全独任审判,2015年8月2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初经父母促使见面相识,2013年6月13日在霞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同年9月25日举行婚礼。当时原告给予被告礼金13800万元,钻石戒指一只,金手镯一对,金链一条等首饰价值约4万多元。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尽到为人妻子的义务,连过夫妻生活都极少,所以几年以来没有生儿育女。被告没有以家庭生活为中心,婚后没拿过一分钱补贴家用。经常夜不归宿,家人连说的权利都没有。结婚不久被告就多次提出要求离婚,原告为了家庭多次给被告机会,但被告没有丝毫改变。婚后未生育子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没有沟通,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好,一直没有争吵,在婚姻中被告没有过错,故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居住在城市假日X区,2015年5月初五原告爸爸说要将原、被告居住的房屋出租,被告搬到海滨一路的房屋居住,但是原告却没有过来一起居住。几天后原告爸爸就说要原、被告离婚。原告未曾和被告谈过离婚事宜,一直都是原告父母说要原、被告离婚。原告诉称被告不负担家用不属实,双方居住城市假日的管理费一直都是被告负担,且逢年过节都给钱给双方父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幼相识,2012年正式交往,2013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原告认为双方经父母逼婚而结合,性格不合,被告经常夜不归宿,夫妻生活不和谐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予以否认,认为双方没有争吵,夫妻生活正常,只是原告父母要求双方离婚,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案经调解,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面材料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幼相识,经恋爱后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两年多,应已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因夫妻疏于沟通,并为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结合原、被告所述,双方应无很大矛盾,夫妻感情还没有到达不可挽回的地步,应给予双方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只要双方能加强沟通、互相谅解,多为对方和家庭的完整着想,相信夫妻是会和好如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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