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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甲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甲及被告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自小认识,在1998年两人相爱,并于当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活平淡,感情一般,在1999年4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胡**。因为女儿长大工作,抚养及归属由女儿决定。2011年因为我工作调动后,原、被告双方分开生活,因我一次感情出轨,导致家庭破裂。在我改正后多次同被告沟通不果,现在决定要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从2013年8月至2015年10月,原、被告没有夫妻生活。从2013年5月至2015年10月,原、被告双方已经分开生活。从2014年至2015年10月,原、被告双方无法正常沟通。因此,原告诉至法庭,请求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2月21日共同购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罗村大道中2号2区长信银湾花园7栋1XX3房房屋一套,套间面积75平方米,购房合同号:201212XXXX3161。房屋价值大约48万元。要求房产分割双方各占50%。三、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3、结婚证原件1本,证明原、被告结婚的事实;

4、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间。

被告辩称

被告胡某某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意见,但如果无法处理好房屋的事情我就不同意离婚。

被告胡某某在举证期间内提供的证据有:

1、户口簿复印件1份,证明户籍登记情况;

2、出生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女儿胡**;

3、结婚证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结婚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小认识,1998年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并于1998年10月26日在恩平市横陂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1999年4月4日生育女儿胡**。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2月21日购买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罗村大道中2号2区长信银湾花园7栋1XX3房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办理登记手续结婚,双方所缔结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工作关系两地分居,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原、被告自小认识,从相识到相恋再到结婚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原告与被告的感情虽然出现裂痕但双方并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必须离婚的程度。原告胡*甲与被告胡*某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共同搞好夫妻团结,加强沟通,培养彼此的信任,夫妻才能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许原告胡*甲与被告胡*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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