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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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