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田*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欧甲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甄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