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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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