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以其考虑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现不想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黄*与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卢*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钟*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与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黎*与利*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