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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郑*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郑*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2004年初,原告经过媒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双方在短暂交往后便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孩郑**。年月日双方到雷州市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男某。由于双方婚前彼此了解不够,仓促结婚,导致婚后夫妻感情淡薄。原告婚后发现双方在兴趣爱好和生活习惯上都有很大的差异。被告作为一家之主本应有所担当,但被告没有丝毫家庭责任心,酗酒抽烟,无所事事。家里的一切开支都依靠原告外出打工取得的微薄薪水维持。被告脾气十分暴躁,有非常严重的迫切性倾向。这些年来,被告打骂原告如同家常便饭,言语十分难听,手段十分残忍。开始,原告抱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想法,对被告给予最大的忍耐与宽容,希望被告能够懂得珍惜夫妻感情,以家庭为重。可是,多年来被告毫无悔改之意,反而变得更加肆意妄为。导致双方经常争吵打架,闹得整个家庭鸡犬不宁。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原告于2013年上半年便离开被告回娘家,夫妻两地分居生活至今。

原告与被告志不同道不合。由于被告没有履行夫妻间互相忠诚、互相尊重的义务,造成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加上双方积怨太深,夫妻间感情已完全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婚生女孩郑*乙、男*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对目前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都比较习惯,加上被告身上劣性较多,责任心不强,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两个孩子均应由原告抚养。因此,原告诉请法院:1、判准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郑*乙、男*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个孩子抚养费500元/月,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被告辩称

被告郑**缺席,不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与被告郑*甲于2004年初经他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郑*乙。年月日,原、被告双方自愿到雷州市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郑*丙。后来,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未能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引起夫妻感情不和。因此,原告陈*以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被告郑*甲没有家庭责任心并经常打骂原告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郑*甲缺席,本案未能进行调解。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提交的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成员信息等证据以及原告的民事起诉状、本案的开庭笔录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告陈*与被告郑*甲双方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该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只要原、被告双方今后能够相互尊重,改正缺点,加强沟通和理解,学会宽容,那么其夫妻和好生活仍有希望。原告陈*称被告郑*甲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而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陈*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提诉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郑*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陈*与被告郑*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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