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甲与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甲诉被告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许**独任审理,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甲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自愿到高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黄*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黄*丙。婚前,在未了解被告性格的情况下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双方都外出打工,到2013年5月后,被告就一直外出不回家,过年也不回,从此双方分居了两年多,现在都没有找到被告。被告在外出打工期间,不务正业,经常与其他人赌博,欠下很多赌博债务,从没有寄钱回家养育子女,不关心夫妻生活和家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予以实现我的诉讼请求。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为其陈述提供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

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3、户口簿,证明原告与被告婚生子女是黄**和黄**。

经开庭质证,原告对上述提供的证据1、2、3能提供原件核对。经核对,与原件无异。被告廖某经传票传唤后仍不到庭,视其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及质证权,对上述的证据视为默认。

原告提供的1-3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甲与被告廖*于年月日双方自愿到高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黄*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黄*丙。原告主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被告不务正业、不关心夫妻生活和家庭、双方分居两年多等,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数年,婚后生育子女黄*乙、黄*丙,可见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主张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足以证实自己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如果原告能从有利于家庭及培养子女出发,以一颗宽容的心谅解对方,不计前嫌,相互沟通,化解矛盾,相信通过双方的努力夫妻关系会向和好方面发展的。原被告的情况尚未达到非离婚不可的地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以上情况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黄*甲与被告廖*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