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后,本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通知原告补交诉讼费,但原告没有按照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吴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276.25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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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