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了原告唐*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唐*以欲寻其他途径解决本纠纷为由,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以欲寻其他途径解决本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