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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起诉认为,2005年左右,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随后便生活在一起。2005年12月13日,原、被告双方在平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8月8日,原、被告生育了一个女儿刘**。婚后才发现被告性格暴躁,心胸狭窄,经常无端猜疑。原、被告双方经常发生矛盾,被告经常殴打天生小儿麻痹症的原告,被告还会殴打原告70多岁的老父母,夫妻感情已经破裂。2013年,原告曾经向法院诉讼,现原告再也无法忍受被告身体上和精神上对自己的伤害和摧残。婚生女儿一直由原告带大,子女与原告的感情也比较深厚,由原告抚养,对其健康成长有利。结婚以来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刘**由原告刘*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3、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和被告张某某于2005年11月左右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12月13日在平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女孩刘*甲于2007年8月8日出生,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刘*某曾于2011年3月起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于2011年4月7日以夫妻案外协商解决婚姻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其撤诉。2015年11月9日,原告以被告性格偏激、暴躁,容易闹情绪甚至打人,导致双方发生矛盾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婚生女孩还年幼,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家庭生活,遇到问题双方要互相协商、加强沟通、互相包容,夫妻间的矛盾一定能够化解,夫妻感情也一定能和好如初。在诉讼中,原告刘某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分居时间不长,故原告刘某某请求离婚,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本院予以准许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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