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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甲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打工中相识,相识二、三个月后,双方在并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便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下大儿子徐**。年月日,双方到德庆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下二儿子徐**。原、被告在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双方始终无法培养和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后被告看重金钱生活,因原告父亲重病,使家庭生活陷入困难,被告对此不但不理解,反而嫌弃家庭,争吵不断。每次争吵后,被告便带着儿子回娘家居住。被告对家庭的这种态度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徐**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徐**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何*辩称:同意离婚,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但是要求原告承担共同债务、分割共同财产,其中债务包括向我姐姐借的2000元,向我二嫂借的2000元,向我叔叔借的1000元,向我哥哥借的1000元,共6000元;共同财产包括旅游公司把属于我们的一部分田地作为旅游用地,每年分两次给我们的分红。同时请求因原告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要求原告赔偿损害1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相识,并于年月日生育大儿子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二儿子徐**。婚后因双方经常争吵,原告遂于2015年9月7日起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及儿子徐**由被告抚养,婚生儿子徐**由原告抚养。

另查明:原告婚前向被告姐姐借款2000元,婚后因考取驾驶证向被告哥哥借款1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结婚证、两份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原、被告的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两个子女,婚后建立了夫妻感情,本来可以过上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但是,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缺乏沟通,经常争吵打架。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原告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请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及儿子徐*乙由被告抚养,婚生儿子徐*丙由原告抚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由于被告辩称原告向其二嫂及叔叔各借款2000元及1000元,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对于原告婚前向被告姐姐借款2000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不作审理。但对原告婚后向被告哥哥借款1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要求分割旅游公司每年分红,但是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田地属原、被告夫妻共有,本院不予认定。关于被告答辩要求原告赔偿损害10000元,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对其存在家暴行为,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要求原告分割共同财产、承担共同债务6000元及赔偿损害10000元的答辩意见,本院部分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徐*甲与被告何*离婚;

二、儿子徐*乙(2009年6月1日出生)由被告何*直接抚养,婚生儿子徐*丙(2010年11月25日出生)由原告徐*甲直接抚养。

三、夫妻共同债务1000元由原告徐**承担500元,由被告何*承担500元。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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