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甲诉被告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甲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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