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邕法执字第283号申请人李*甲与被执行人李*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乙于2015年11月18日履行了650元,余款4400元及利息暂无能力偿还,需等有能力后方可履行。申请人李*甲也同意由被执行人李*乙于2016年春节前还清所欠余款4400元及利息。另外,经本院依法到金融、工商、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财产后再恢复执行。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邕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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