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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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