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李*与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蒙*与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张**与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