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钟*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钟*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汝*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黄**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熊**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王*、被告钟*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告王*与被告钟*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钟*乙。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较少,婚后发现被告经常以应酬为由深夜才归直至夜不归宿。2011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与名为韦荣迷的女子发生不正当情人关系,并至涉嫌贩卖毒品被拘押时。原被告经常为此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原告搬离被告家,至今已经分居三年多。2014年10月17日,被告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柳州**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长期与其他女子保持不正当情人关系,已经分居超两年以上,且被告被判处无期徒刑,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仲*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小孩18周岁时止。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身份证1份,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2、结婚证2份,原件,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3、刑事判决书1份,复印件,证明被告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事实;4、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本各1份,原件,证明婚生小孩的情况;5、罪犯入狱通知书1份,复印件,证明被告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被告辩称

被告钟*甲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是我不同意小孩由原告抚养,我父母有抚养小孩的能力,等我出狱后不可能再生育小孩,小孩是跟我姓的,不可能由他人抚养。

被告钟*甲对其辩称未提交认可证据。

经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被告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王*与被告钟*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钟*乙。2014年10月17日,被告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柳州**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2015年6月24日,被告被送至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表示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告表示小孩应由其抚养,不需要被告支付小孩的抚养费,而被告则表示不同意小孩由原告抚养,应该由其父母抚养。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对此,被告予以明确表示同意离婚。被告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离婚自愿原则,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小孩的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关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的规定,应明确的是父母离婚时,婚生小孩应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故对于被告关于小孩应由被告父母抚养以及小孩不能由外人抚养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父母离婚后,子女由父或母抚养,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现被告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柳州**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法直接抚养小孩,故小孩应该由原告直接抚养。对于抚养费,由于原告明确表示不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故原告自行负担婚生小孩钟*乙的抚养费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王*与被告钟*甲离婚。

二、婚生女孩钟*乙由原告王*直接抚养,被告钟*甲不向原告王*支付钟*乙的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负担150元,被告钟*甲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民法院,账号:2009,开户银行:中国农**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