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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诉被告叶*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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