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与被告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保证改正错误,原告同意谅解被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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