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与被告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保证改正错误,原告同意谅解被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