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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柴*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因与被上诉人柴*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汪**、叶*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陈**担任法庭记录。2015年11月4日,上诉人曹*以与被上诉人柴*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诉人曹*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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