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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