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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