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严*与被执行人张*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都民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张*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费、抚养费人民币22400元。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已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都执字第265号。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居住地及财产所在地属陕西**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委托陕西**民法院代为执行。因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都执字第265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