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蓝*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岀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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