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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