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与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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