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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与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温**担任记录。原告黄*、被告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均为离异,2013年4月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同年5月22日双方到贵港市港北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有小孩。由于原、被告婚前互不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爱好、志趣不一,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原告遂于2014年5月5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黄*与被告冯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存款3600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约1800元)、电动车一辆(价值约2780元)、海尔冰箱一台(价值约1699元)全部归被告冯*所有;

三、本案诉讼费用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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