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许*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诉称:原、被告2000年2月2日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2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1年5月6日生育长子李*,2003年4月29日生育长女李*,2006年3月12日生育次女李*,2008年5月10日生育次子李*。因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和原告的母亲,2014年2月9日被告因琐事提杀猪刀准备杀原告,致原告光脚逃出家门至今不敢回家,双方感情已破裂。原告诉请本院判决与被告离婚,长女李*、次女李*由原告抚养,长子李*、次子李*由被告抚养,平分双方共有房屋,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许*未提供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告称被告提刀子是虚构的。2013年以前夫妻感情比较好,2013年正月初三双方吵架,原告外出后,被告无法联系上原告。因为有4个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木瓦结构60平方米的房屋是被告父亲修建的,砖混结构的平房有两处,一处是50平方米的两间老平房,一处是后来新修建的190平方米的新平房,只交过土地使用税,没办到土地使用证;安置房只是有一个名额,但是还没有交过钱。

被告李*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0年2月2日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2年3月7日登记结婚。2001年5月6日生育长子李*,2003年4月29日生育长女李*,2006年3月12日生育次女李*,2008年5月10日生育次子李*。原告许*于2015年10月22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本院判如所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婚姻登记证明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许*请求与被告李*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毕节**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