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姜**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姜*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锦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其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欠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本金三万元及利息)由申请执行人杨**偿还,被执行人姜*秀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一万五千元的义务。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后,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姜*秀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该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秀现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房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均无房产、工商、车辆登记。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姜*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姜**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应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第(2)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被执行人姜*秀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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