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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燕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XX、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XX诉称:2004年原、被告经双方老人作主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5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农历2月2日生育长子王X成,2010年农历4月26日生育次子王X富。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修建二层八间的砖混结构房屋一栋。因原、被告婚前互不了解,婚后感情淡漠,被告对家庭不负责,对原告漠不关心,还动手打原告。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原告在家辛苦抚养两个孩子,被告也不出钱。2014年7月29日晚被告无故发火与原告吵架,第二天叫原告离婚,二人一起到麻江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因未带户口册被告恼羞成怒,骑摩托车载原告回家的路上一直责骂原告并撞上对向的一辆小车造成原告左腿粉碎性骨折,虽经住院治疗,但已残疾。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不管不问,说不好听的言语撵原告出门,原告无耐,2015年7月25日叫来父母接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从未过问,也不准原告看望孩子。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长子王X成由原告抚养,次子王X富由被告抚养;家庭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王XX辩称:原告所讲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为了给小孩一个完整的家,我也不希望离婚,希望原告回家好好照顾小孩,我们共同好好的将家庭维持下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3年农历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腊月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2006年6月7日在麻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6月8日生育长子王X成(现上小学三年级);2010年农历4月26日生育次子王X富(现在麻江县梦之星幼儿园读大班)。原告婚前财产有办酒结婚时其娘家赠送的电视机等嫁妆。2012年10月,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在麻江县杏山镇杏山村学庄组土桥河处共同修建了两层共八间的砖混结构房屋一栋,并于2014年10月搬入新房居住;2013年原、被告购买有一辆摩托车。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有:(1)因修建房屋,以被告父亲王X武名义向麻江县迎宾路信用社贷款本金30000.00元;(2)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为医治原告,所欠以下借款:曾X强5000.00元、张X雨4000.00元、陈X志5000.00元、王X鸣2000.00元、王X波2000.00元、赵X文2000.00元、王X兵1000.00元、王X本1000.00元、王X品1000.00元、王X强1000.00元、王X秀1000.00元、王X录1000.00元、王X学5000.00元;(3)欠原告父母30000.00元(含借款20000.00元及原、被告从原告父母处所得钱、物折算的10000.00元)。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近年来,被告及其父母均在外打工,很少回家,原告一人在家里照顾两个小孩。2014年7月29日,原、被告因吵架,第二天一起到麻江县民政局离婚,未果后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为医治原告,被告积极向亲戚、朋友借钱。2015年7月29日,原、被告因吵架,原告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进行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但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生育了两个儿子。为了家庭建设,被告及其父母在外打工挣钱,经过共同辛勤努力,修建了两层共八间的砖混结构房屋一栋,原、被告已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只是在近年来,被告为增加家庭收入在外打工很少回家,原告认为被告不照顾家庭,也不关心自己及孩子而引发矛盾,导致争吵,诉讼中经本院组织调解未果,但只要双方彼此相互信任,互相尊重,和好后,共同创建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是完全可以的,且原告未能举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何XX提出与被告王XX离婚,不准予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何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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