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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申后香,被告任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何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认识,于2009年按地方农俗举行婚礼,2010年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4月14日生育长女任某甲,2012年10月27日生育长子任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好吃懒做,常年沉迷于网络游戏,对原告和孩子不闻不问,致使原告陷入绝望之中。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女任某甲由原告抚养,婚生长子任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三、共有债务7000元,由原告偿还5000元,由被告偿还2000元;四、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任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系自由恋爱认识并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女两个孩子,现在两个孩子还小,离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诉称我好吃懒做,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不是事实,我在外务工得的收入都是拿回家贴补家用。综上,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也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任某某于2005年春节认识,自由恋爱于2009年12月30日按地方民族风俗举行婚礼。2010年2月1日领取结婚证。于2011年4月14日生育长女任某甲,2012年10月27日生育长子任某乙。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借原告哥哥刘**3000元、借被告三*任胜帮1000元、借被告大姐任普*的丈夫1000元、借被告大嫂的大嫂刘**1500元、借被告大嫂张有桃5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经自由恋爱后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属合法有效婚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一儿一女两个孩子,婚姻生活较为美满。原告提出离婚是因为被告与原告沟通交流较少,被告不够关心原告和两个子女,只要被告在以后的生活中加强与原告沟通,充分关心原告和两个子女,婚姻生活会更加美满,考虑到两个孩子尚且年幼,正是需要父爱、母爱的关键时期,离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200元,上诉于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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