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3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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