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某某诉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谈建国依法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认识,于1997年4月22日在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0年10月9日,生育一女李某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尤其是被告好逸恶劳、爱好赌博的恶习令原告无法忍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的好赌行为造成双方无任何共同财产,更有第三人多次至原告住处以限制原告及子女人身自由的方式讨要赌债,故原告认为原、被告继续维系婚姻关系只会给原告及子女造成巨大伤害,其行为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李某某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手机微信记录一份,并申请传唤证人李*到庭作证,证明被告李*赌博的事实。

被告李*未到庭应诉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视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微信记录及申请传唤的证人李娜的当庭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

综合原告起诉陈述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4年初自行认识,于1997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于2000年10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现年15岁。2005年起,由于被告经常在外赌博,常不归家,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双方于1994年自行认识,于1997年4月登记结婚,在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生育了一个女儿,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由于自2005年以来被告就在外赌博经常不归家,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及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请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符合婚姻法中应准予离婚的条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就孩子的抚养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关于“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本案中原告要求婚生女李*某判归其抚养,并表示放弃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生女李*某,长期随原告一起共同生活,被告长期不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考虑到孩子的身心健康及成长环境,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原告的意思表示,离婚后婚生女李*某由原告监护抚养为宜,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承担抚养费,应予准许。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离婚;

二、婚生女李*某由原告杨某某抚养,原告杨某某自愿放弃被告李*承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