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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周游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周游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时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游天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原、被告于2004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2005年11月18日生育一子。2012年1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2014年4月28日,原告向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曙光派出所报案。被告至今长达三年半下落不明,严重伤害了原告和儿子,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双方婚生子刘*由原告抚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3、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周游天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户籍证明、报案报告各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及被告长期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被告周游天未到庭质证,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了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及原告报警被告自2012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对原告证据效力及欲证明的事实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根据庭审及对原告证据的审查,本院确认本案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4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5年11月18日生育一子,现在昆明**小学就读。2012年1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2014年4月28日,原告向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曙光派出所报案。原告认为被告长期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请。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条件,本案被告长期下落不明,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受到严重影响,无法维持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感情确实无法维系,故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被告婚生子刘*的抚养问题,因被告现下落不明,无法履行抚养职责,故本院确认孩子由原告抚养。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系其自由处分其权益的行为,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刘*与被告周游天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刘*由原告刘*抚养,原告不要求被告周游天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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