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某某与束*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束*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了行审理。原告丁某某、被告束*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某某诉称:我前夫触电死亡后,经媒人的介绍我认识了被告。2003年12月2日,我与被告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个女儿。由于被告脾气性格不好,经常为一点小事就对我进行打骂,还乱砸家里的东西,有一次因为一点小事还把我的肋骨打断两根。被告平时还不管家庭和孩子,我曾两次生病住院做手术,被告都不管不问,多亏有亲戚朋友的帮忙,我才度过难关。2010年1月11日,我曾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经劝说后我撤回了起诉。但被告还是屡教不改,仍然对我乱打乱骂,从而导致我们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女儿束*乙由我抚养,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岁。我与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有共同债务8200元由我负责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束*甲辩称:原告说我在她生病住院期间不管不问不是事实,我已经履行了照管家庭和孩子的义务。原告两次住院做手术都是我在医院照顾她,我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现在原告的眼睛视力不好,加之孩子还小,为了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后,于2003年12月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女儿束*乙,现年11岁。原告丁某某系再婚,并与前夫育有一子,现已成年。现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寻甸县某处空心砖石棉瓦房屋四间、一台海尔电冰箱、一台洗衣机、四张床、四只羊、四头猪、五只鹅、六只鸡、一条狗、一只猫。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有共同债务7551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相互关爱,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束某甲虽然产生了矛盾,但双方应加强沟通,互相关心、互相理解,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的家庭。本案中,原告丁某某虽是第二次起诉与被告离婚,但考虑到原告系再婚,其子女年纪尚小,为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对原告丁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束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