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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毕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毕*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毕*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与被告自由恋爱,2007年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于2008年4月18日生育女儿毕*乙。2011年12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自原告与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以来,被告好酒如命,经常汹酒醉酒,发酒疯,被告醉酒后就会打原告,就连他父亲都要打。2011年9月14日被告当着双方长辈及村干部写下保证不再饮酒,不打媳妇等,但是,被告仍无悔改表现,继续汹酒,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到原告上班处纠缠原告,致使原告无法上班。现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不好。诉请:1、与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女儿毕*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3、夫妻共同财产平分。

被告辩称

被告毕*甲答辩称,一、其原来喜欢喝酒,喝酒后会跟原告吵架,后来经家人及村干部劝说,被告就改了醉酒闹事的毛病,之后,被告与原告发生争吵都是一些生活琐事导致,并非酗酒发酒疯。原告到昆明上班后,被告发现原告与其他人联系密切,因害怕夫妻感情冷淡,被告就到昆明劝原告回来,并非无理纠缠原告。二、被告认为其与原告没有达到离婚的条件,理由有:1、被告与原告没有分居,2015年11月10日,被告到宜良劝原告不要上班了,当天双方都在一起。2、被告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反对原告去外面上班,反对原告跟她的异性朋友u0026ldquo;交往u0026rdquo;,是担心其与原告的夫妻感情破裂,怕子女受到影响。3、为了表达被告的诚意,2015年9月底,被告将20只羊变卖得33000元,被告取了7200元赔了债,其余25800元都交给原告。在生活中,夫妻难免都会犯一些错误,被告希望双方都改正自己的错误。综上,被告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没有达到离婚的条件,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综合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

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结婚证2本、户口簿1本及保证书,证实: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2月6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4月18日生育女儿毕*乙。

《保证书》1份,证实:2011年9月14日,被告毕*甲向原告保证不再饮酒、不与媳妇发生暴力争执、不跟随村子闲散青年做坏事等事项。

经质证,被告毕*甲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毕*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毕*甲于2007年相互认识后自由恋爱,2008年1月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2008年4月18日生育女儿毕*乙,现在石林县某小学上二年级。2011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因在平时生产生活中,被告毕*甲好喝酒,酒后常与原告发生吵打,2011年9月14日,在亲戚及村干部的劝说下向原告写下保证愿意改正缺点。自2014年以来,因原告常在外打工,与其他异性交往频繁,引起被告毕*甲的猜疑,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玉米约1吨、一辆三轮车;无债权,债务欠毕**6100元。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夫妻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同居生活多年后才登记结婚,已建立起一定夫妻感情。因被告毕*甲好喝酒,加之被告经常外出打工,双方交流沟通较少,影响了夫妻感情,相信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交流,能建立一个美好和谐的家庭。且在庭审中,被告毕*甲表示愿意改正不足,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以不离婚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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