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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白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舒馨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5月28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2000年11月13日,生育儿子白*乙,现年15岁。婚后通过共同劳作,能够维持基本生活。随着日子的推移,被告的不良性格脾气不断暴露,自孩子出生后,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并且好酒如命,也很少参与做农活。被告没有好好过日子的态度,喝完酒就发酒疯,谩骂我,乱砸家里的东西,并且撵我走,还两次点火烧毁我的衣服。我多次劝说,被告不但不听,还打骂我,每次吵架,他都说要和我离婚。2015年8月28日,被告喝醉酒后谩骂我,我回了一句,被告就打我,还撵我走。我就离开家,在外靠打工维持生活。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请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儿子白*乙随谁生活由其自行选择,生活费平均承担;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各人经手的债务各人负责赔还。

被告辩称

被告白某某辩称,现在孩子还小,应共同抚养孩子,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根据原告的诉称,被告的辩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原告向本院举证如下:

结婚证两本。证实:双方于1999年5月28日登记结婚。

被告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庭审质证、认证,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1998年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5月28日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00年11月13日生育儿子白*乙。结婚十五年来,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但因为家庭琐事会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判令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结婚的十五年时间里,实行男主外女主内的生活方式,共同抚养着儿子白*乙,生活不算富裕,但家庭生活较为和睦。双方偶尔会发生吵闹,但并没有大的矛盾纠纷,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被告暂不予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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