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保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寻民初字第8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自动履行完毕执行案件款12000元,已发还给申请人,现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云南省寻**人民法院(2015)寻执字第4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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